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具备补建同等面积绿地条件但未补建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同等面积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