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期限、面积,或者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