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保护管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