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