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