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