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及大修剪、移植后续养护方案;

(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四)树木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实施大修剪、移植的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