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意见。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并接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