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市区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