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四)挖掘、损毁花木;

(五)擅自在绿地内取土,搭建建(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距离树干一点五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或者挖掘坑道;

(七)在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的有毒有害物质;

(八)损坏绿化设施;

(九)损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