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一并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拟恢复的效果图及承诺书;

(二)占用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现实情况;

(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

(四)绿地所有权人书面意见或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因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抢险救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