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以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可以按照协议享有冠名权等权益,但不得改变其产权关系。认种、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种植其他植物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