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应当督促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组织,认真负责地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代表本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