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本市的重要工作,进行专题视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