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鼓励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利用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