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推广,新建绿色建筑和低能耗民用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能耗监测,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节能产品和项目推广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