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和促进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