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将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和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信息公示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