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