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执行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普及节能知识;(二)参与制定鼓励、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措施;(三)对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以及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四)检查督促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