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限制和淘汰落后的耗能产品和工艺,扶持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