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限制和淘汰落后的耗能产品和工艺,扶持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