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