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坏民用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和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等民用建筑用能系统。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