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检测、维护建筑用能系统,加强建筑用能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