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居住建筑和公益性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当给予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