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按照经济实用、技术可行的要求,采用遮阳、保温、通风的低成本改造方法和改造用能设备等节能效果显著的措施,分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旧城区改造等,应当结合进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