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建筑使用功能。民用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时应当同时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用能系统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