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建筑使用功能。

民用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时应当同时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用能系统进行改造。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