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请审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