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二十条已修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反馈意见。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