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规划,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