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提倡用能单位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机构的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民用建筑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