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提倡用能单位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进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机构的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民用建筑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