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包围、冲击国家机关;(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三)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四)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标语;(五)不得阻拦车辆、阻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交通设施;(六)不得诽谤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七)不得侵占、损毁绿地、园林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八)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违法犯罪。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