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秩序,并应当指定不少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二的人员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员加入。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戴明显标志,标志样式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一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