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制作《集会游行示威协商通知书》,分别送达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协商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进行协商,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协商结果报告书》,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送交主管机关。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拒绝与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的,主管机关可予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拒绝与有关机关或者单位进行协商的,主管机关可不予许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