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范暂行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区、县、市人民政府或人大常委会,对有功人员的表彰,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根据有功人员的具体事迹,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可发给适当的奖品或奖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