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范暂行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对有功人员应予表扬而不表扬的单位,应当予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表扬的,以失职论处,其上级机关应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