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修改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