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