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