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七条有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省外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村庄规划的编制可以由县(市、区)、乡(镇)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组成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