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涉密系统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情节严重的,建议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