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机构和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单位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