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主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