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保密等级和安全措施不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保密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运营、使用单位限期进行整改。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