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泄密、失密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运营、使用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能够联合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联合进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