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泄密、失密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运营、使用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能够联合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联合进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