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安全秩序第二十四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机构和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保守用户秘密, 不得泄露用户信息,不得擅自占有、使用用户的信息资源。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