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承担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涉密系统的单位,应当具有涉密集成资质。涉密系统的安全保密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应当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