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第七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本条例所称的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