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列入政府考核体系,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