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人事、监察部门制发《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